酒店是否可以接受境内卫星节目

发布时间:2024-05-16 16: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酒店收看境内电视要办那些手续

问题解答:

楼主!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以及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 等才可以申请安装卫星接收系统。

这个相关事宜一般是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当地电视台去申请。
但,您若是有相关的认识熟人,也不用那么严厉的。

现在的卫星许可证制度不是那么严格的,只要你不接收违法的节目,并且和你当地的有线电视台搞好关系,你安装卫星接收设备是没问题的/。

(另,说句题外话,我就是给当地安装卫星远程教育及涉外单位的卫星安装的。我当地有不少和你一样的宾馆了旅店,也都没有去申请,只是和当地的负责人搞好关系就安装了)

一切皆,事在人为!

不要说境内,境外都可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29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进口卫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迸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机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涉外宾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均须遵守《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主管机关;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负责治安和国家安全管理。
旅游行政机关配合广播、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做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及公寓(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人员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国家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以及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

第五条 接收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批准,持批准证明购买卫星接收设施;
(二)使用进口卫星接收设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批准;
(三)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安装后,经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验收合格,发给《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六条 持有《许可证》的接收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人员范围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二)接收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工作加强管理,并设置专人进行不间断的监控。
(三)严禁接收和传送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节目。
(四)接到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在必要时作出的关闭通知后,立即停止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活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没收其卫星接收设施,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卫星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三)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没收卫星接收设施,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安全法》的,由市国家安全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其中治安、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接收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按本规定处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30日 (地方法规)

以上均为王八的屁股(规定)
如果要走正规手续我看一般都办不下来,要看就看,就算你申请了正规手续也只有他们规定的那几个台而已

k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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