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关系,农村土地或自建房可以自由买卖或转让使用权吗?

发布时间:2024-05-21 22:2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是这样的,我有一个朋友,她的母亲由外地改嫁到了广东某农村,但由于子女超出18岁无法随签户口,但法律在离婚后,将此子女已判予母亲。由天关系相处融洽,现房价也居高不下,家人都有意思想在广东安家。后父方有一女,称妹妹,愿意拿出自己申报的建房证和土地给哥姐建房。但由于考虑到各种因素,因为建房证的名字始终是妹妹的,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哥姐拥有这套房的资格。想请问如果家人愿意,是不是可以申请办理相关的土地出售手续或房产转让手续,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解答:

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用地不能讲转让)必须要符合3个条件:1.流转双方要是本村村民;2流转双方都具备股权证(享受本村福利待遇);3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
,“一户一宅”即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对夫妇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另外规定夫妻户口不得分开计算。

农村的宅基地现在还不能转让的,不过现在国家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准许流转的工作了.

农村土地或自建房不可以,买卖

土地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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