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在上海,生产企业在浙江,想办理进料加工,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操作,谢谢

发布时间:2024-05-11 01:1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手续怎么办理?核销损耗怎么计算?

问题解答:

对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取得的外销收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经贸部门《加工贸易批准证》后,应持《加工贸易批准证》、进出口合同一份送主管征税分局,由主管征税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并签章。
《加工贸易批准证》需一式三份,税务分局审核同意会在《加工贸易批准证》上加盖“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 后退还企业两份。 进出口合同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税务机关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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