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外带工资拖欠
我在上海市政二公司实习满3个月,他们叫我办劳动手册和户籍证明,结果江西没有劳动手册,他们以没有这证和单位同事相处不好为理由,拒绝和我签合同,这是违反了劳动法吗?
还有他们本来在11月25日和我签了合同,但到后来才知道,那是无效合同,我在11月8日到12月10日,做的并不是实习生的劳动时间,而是12小时制的,有的日子都连续干17个小时.那么这期间,我算不算加班工资呢?(实习期间工作是1天8小时,而我实际做了1天12到17个小时)
另外我在12月29日办好证明,但他们不给我签合同,拖下的时间,他们要赔偿吗?
请好心人,懂劳动法的人,帮帮我吧!
问题解答:
结论:
您好!不管是否为实习,只要与您建立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间解雇员工。但试用期还是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即使他们解雇您,还是要付您工资的。
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周工作不得超过44个小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超过部分应该算加班,而且节假日加班都有相应倍数的工资补偿 。
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只要超过一个月没签的话,接下来每月按照两倍工资给您。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在上海市政二公司实习满3个月,他们叫我办劳动手册和户籍证明,结果江西没有劳动手册,他们以没有这证和单位同事相处不好为理由,拒绝和我签合同,这是违反了劳动法吗?
答复:违法行为,试用期满单位要么续签合同要么告知不与你续约,而不能只拖着不签合同。其实你的情况已经视为转入正式合同期(转正)。
还有他们本来在11月25日和我签了合同,但到后来才知道,那是无效合同,我在11月8日到12月10日,做的并不是实习生的劳动时间,而是12小时制的,有的日子都连续干17个小时.那么这期间,我算不算加班工资呢?(实习期间工作是1天8小时,而我实际做了1天12到17个小时)
答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单位须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对于加班的,单位须支付加班费。这些你要搜集工资条等加班证据。
另外我在12月29日办好证明,但他们不给我签合同,拖下的时间,他们要赔偿吗?
答复:不签订合同的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解雇你的话还要支付你双倍赔偿金。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免费的劳动仲裁。
自你入职起第二个月开始,如果单位还没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应该支付你二倍工资了直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止。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则可以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你加班工资。
若需律师帮助,可与上海劳动争议网联系。
找当地的劳动局。能出示你能出示的东西。那里会更专业。我说了再多你都得去。劳动局还是相当管用的。我身边很多人都找过。他们会给你处理。我简单看了一下。你的情况需要找劳动局。别管原单位如何牛叉。跟你说怎怎样?你去劳动局一趟。回头原单位主动找你。
不管你怎么看。听我的。一定去劳动局。没问题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都不知你想问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