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书遗嘱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6 16:1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继承法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应为无效
但继承法解释又如是规定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解释的四十条并没有规定遗书也要自己书写,那么可认为打印出并为本人签名和注明日期应为有效

这不就矛盾了吗,如果注明是遗嘱但是打印然后签名,日期就无效
如果是遗书(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可以打印了???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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