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征关于公园水深要求的法律规定或任何相关执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2 23:0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小孩在公园掉水溺毙,与公园管理方无法达成调解.在法庭上现争议的焦点是水的深度,如何界定"深水区"?在多深的水时需要作警示或防护?

有网友作答:
一般情况下,指成年人已经不能站立在水底时的深度,大约一米五十以上就可以算。但对于孩子来说,即使远远浅于一米时,也可能站立不稳而溺水身亡。

我想知道有没有法律或办法的说明,还有深水区可能在1.5米左右,那浅水区要求?还有护栏要求等。速盼回复,谢谢,100分在线等!!!!!
这个规定应该在公园的管理办法上有细则,如果有请附后,谢谢!!

问题解答:

这个问题 说实话

你们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而公园一般承担的责任都很小

他们所要承担的 是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与赔偿

仅供参考!

这个规定应该在公园的管理办法上有细则

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是典型的混合过错,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1.原告系幼儿,是无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游玩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的义务。是失职行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当预见到公园游玩随时有可能会发生危险,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有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原告死亡是溺水所致,与公园未设警示有间接关系,应当由公园在未尽警示方面负赔偿责任。

3.被告公园责任认定。公园未设警示标语并不违法,未设警示标语也非导致原告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原告未设警示标志造成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尽管原告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监护人监护不力和公园未设警示标志所致,但损害后果与被告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作为被告应当预见公园水库可能会危害他人,未能尽到管理及看护的义务,所以被告的过失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应负一定的责任。

所以,你无须再找相关的水深条文。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5.3.5的规定。
7.2.1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7.4.5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7.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7.5.3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7.5.4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7.8.2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7.8.4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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