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停业如何办理(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4-05-16 05:0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征管法规定,停业只对个体工商业户,对公司存在状态只有正常、注销,不存在停业问题。如果公司在某一段时间内不经营或无业务发生但公司仍然是存续的,只在无业务发生罢了。所以不需要办理停业手续。

带上公司相关资料到工商局申请

一、如果你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四)、税务机关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如果你是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办理停业登记,你必须按月(季)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报送会计报表的,哪怕是“零”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税法要求办理了停业登记的,在批准停业期间不需要缴税的。
非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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