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咨询

发布时间:2024-05-23 02: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东方商厦的营业员,公司是上海春雨有限公司,他委托中介公司上海安意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帮我签了劳动合同,第一份是一年的,第二份是从2008.12.1到2009.3.31,只有四个月,开始我不肯签,后来公司口头承诺这份合同是跟商场跟公司签的合同走,就算撤柜了,也会对我有一定的补偿,我那时想继续做下去,就签了,合同上写明只缴三金,没有公积金,现在公司通知三月底撤柜,安排我去另外一家即将要撤柜的商铺,如果不去,就写辞职报告。
那样的话我是不是就的不到补偿,我该怎么办?

问题解答:

MS你这种情况第二个合同无效

关于公积金,从2008/7/1开始,政府是强制单位缴纳的,合同上列明不缴,那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按38条(三)的规定。你可以就此提出离职,没有你什么责任的,且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你是想继续工作还是就得到补偿金就不想干了?
补偿金只有价值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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