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房屋的承租权的继承问题[上海]

发布时间:2024-05-11 00:1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有一处房产,原先是我奶奶的,后来我的奶奶去世了,当时在这个房子里只有我和我姑姑两个人的户口,我们都分别住在别处,我没有自己的产权的房子,我姑姑不是很清楚,它应该有。具体的情况就如以上介绍。
问题是:请问我奶奶去世后,这座房屋的承租权应该有谁继承?继承的时候是否要所有的人也就是我到场签名?如果,它在奶奶去世前伪造我的签名把奶奶的承租人的名义转到它的名下,这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推翻?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这个房子以后动迁了,动迁方是和谁谈?和谁签合同?具体的补偿给谁?是否要所有的户口所有者到场签名才成立?
谢谢!

问题解答:

首先要说,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公房产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
所以确定公房承租人要看公房租用凭证(俗称蓝卡)上记载的承租人有权利使用该房屋,因此,如果你奶奶是蓝卡上记载的承租,则你奶奶有房屋使用权。
除了你奶奶,还有户口上记载的同住成年人。根据你的介绍,你和你姑姑在此处有户口,但都住在别处。那么理论上讲,如果你和姑姑在别处的住房不是商品房,也是公房,则在你奶奶这里属于空挂户口,你们不具体该房屋使用权;如果你们在别处是商品房,不被认为是他处有住房,也就是不是空挂户口,则你们和奶奶同样对该房屋具有使用权。

如果你们和你奶奶都具有该房屋使用权,在你奶奶过世后,你和你姑姑可以协商确定谁是该房屋的承租人,记载于蓝卡上。协商不成,按照房管政策,以长幼稚分先后,你姑姑有权成为承租人,你同样具有该房屋使用权。

如果你们三个人都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当房屋运迁时,你们均有得到补偿。动迁方和你奶奶,也就是承租人谈,和你奶奶签合同,补偿费你们三个人都有份。

如果没有遗嘱,子女、配偶、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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