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中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09年1月1日起删掉了该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0 10: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请问如何理解,是不收营业税了,还是全额收.以前是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问题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号( 全文有效)的规定: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给你链接,说明之。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706&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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