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们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1997、1998年城镇退伍军人,经大城县民政局安置办分配到大城县文体局工作的正式职工,至今已工作8、9年了!工作中再苦再累我们也是无怨无悔,但是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我们实在是寒心!!!
我们在文体局属于列编不列支待遇,当初我们分配工作时由县民政局开出的安置分配信上明确写的是分配到文体局作为正式职工,可是在文体局工作的这8、9年中,我们始终是被按照“临时工”来对待的!我们每月的工资仅仅260元钱,没有加班和值班的各项补贴,没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还是从2008年1月份给上的,至于2008年1月份以前的医保、社保情况仍是一个未知数。现在每个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在补发和涨幅工资待遇,而我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却还停留在10年前刚参加工作时的水平线上,难道我们退伍军人在被地方政府分配以后的待遇就这么低人几等吗?每月260元的工资,在现在这个物价不断上涨、生活不断奢华的现代生活来说,我们怎么能生存呀!试想一下,在当代中国、当下社会,应该没有一个地方有这样的工资标准了。但是,令人意想不到也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从2000年起,连这区区260元都不能按月足额发放了,这对我们等于是雪上加霜,这是一种严重践踏《劳动法》的可耻行为!这也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巨大反差!我们每个人都已成家,都是上有老下有小,这种状况真让我们无颜面对父老妻小。作为堂堂一个人,真不知生存价值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这些都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维护军人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拥军政策。那么,我们现在的处境和遭遇是不是跟这些法律、法规相违背呢?
我们在部队服役期间,听党指挥、服从命令、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为祖国奉献了青春,也曾为祖国的抢险救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当我们光荣的完成了服役使命退伍回到地方,却没有得到应按照国家和中央军委的安置要求所受到的拥军优待政策。我们确实很伤心!!!我们都是受过部队优良传统的熏陶,我们也懂得什么是无私奉献,我们没有别的要求,只求能按照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我们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让我们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尊重和待遇。
请为我们这些城镇退伍军人主持公道,谢谢。
问题解答:
建议到天涯或者猫扑之类的论坛去
你是什么级别的干部回城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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