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试用期为员工缴纳保险的文件

发布时间:2024-05-17 17: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为员工缴纳保险,员工争取后说给补缴,却不给补缴2个月试用期的,借口未见相关文件。
咨询12333热线,也是很肯定地回答并指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第二章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 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可能公司还会强词夺理,请问还有更明确的文字的文件规定吗?谢谢

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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