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几月内开工?

发布时间:2024-11-08 11:22 发布:上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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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延期可以两次,就是9个月了.只要建设单位出一份申请报告就可以了。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与原申报材料一样。

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若不能按时开工,则可以于期满前申请延期。有两次延期请求权,每次延期三个月。也就是说,你即使是申请延期,最多也只有九个月的期限。不申请延期,就只有三个月。过期自动作废。必须重新申领。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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