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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博祥加固这个公司的,上海是总公司,分公司在石家庄、大同、鄂尔多斯、银川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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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连成。
委托代理人白晶
被执行人上海博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申请执行人张连成与被执行人上海博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上海博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连成医药费等损失40 000元,此款于2011年5月13日前一次付清。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4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剩余8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连成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博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40 000元。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博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王宝国
审 判 员 吴明海
审 判 员 陈传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成
在啊,石家庄还有分公司,中华大街军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