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转业安置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3 07:5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首先说明一下我的情况:我和爱人原为双军人,均为干部,以前同在上海某部队服役。我爱人入伍前是上海本地户籍,上海出生,父母都是本地人,05年转业后上海政府公务部门工作,但由于同年原住址拆迁,新迁地址因开发商问题,没有办理产权证,一直挂靠单位集体户口;我本人入伍前外地户籍,后因工作调动离开上海外地服役至今。我们于2008年2月上海登记结婚,2007年10月上海另购房,但贷款过重,此套房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介绍完毕,比较复杂,感谢您的耐心。
问题有三:
一、我爱人是否还属于上海常住户口?
二、我们的小宝宝快诞生了,是否可以随母亲落户上海?
三、如果我09年年底转业,按目前的政策,是否符合安置上海?
我是新手,积分很少,但问题一直让困扰我,并且众说纷纭,其实我本人认为是否以后上海生活并不重要,但这种妻离子散的感觉真的很不好受,尤其是如果宝宝诞生还是“黑户”,那真的是让人受不了,我和爱人年龄都不大,当兵的时候很小,兵龄都有十多年,服役的时间加起来快超过了我的前半生,虽不说为了国家做过多少贡献,但要一生分离实在是凄惨。殷切期望了解情况的高人不吝指教。
另外还有两点,爱人已符合随军条件,但我没有给她办理随军;我爱人是独生子女。谢谢!!

问题解答:

第一,集体户口分好几种: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军转安置的时候是不承认的,但是单位的集体户口是国家承认的。所以你爱人的集体户口属于常住户口。

第二,你的小宝宝也是可以随母亲落户上海的。

第三,零九年,你爱人居住满四年,符合《暂行办法》中居住满三年的规定。

国家军转安置的指导性文件《暂行办法》对转业干部的安置地是这么规定的:

(1) 转业干部一般由原藉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 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第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第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第四,配偶取得其他常住户口的。

(3)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休安置地安置。

(4) 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一,自主择业的;第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第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第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5) 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转业干部,经接受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恭喜你了。

第一,你爱人属于常住户口。

第二,你家小宝宝按规定随母亲落户上海。

第三,符合上海安置的规定。

第一,集体户口分好几种: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军转安置的时候是不承认的,但是单位的集体户口是国家承认的。所以你爱人的集体户口属于常住户口。

第二,你的小宝宝也是可以随母亲落户上海的。

第三,零九年,你爱人居住满四年,符合《暂行办法》中居住满三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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