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是否为非法接触或终止劳动关系?我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自进厂至09年2月之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4-05-13 19:1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于95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至今,劳动法实施后与公司有签08年1月1至08年12月31日固定期合同。2008年12月31下午公司通知我轮休一个月,原因是货源不足,照顾我与家人过春节。休假结束后,09年2月2,3日有在原岗位上班(2月1日为礼拜天),2月3日下班前公司通知我因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解除劳动关系。请问:1.依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解释,是否可判定我在09年与公司有事实无固定期合同?公司行为是否为非法接触或终止劳动关系?2.我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自进厂至09年2月之经济赔偿金?

问题解答:

广东胡律师:

你能提供95年至07年之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你们就属于无固定期合同,但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关系关系关系,你可以要求从进厂至09年2月之间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赔偿)。

1、不是
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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