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和老婆都在上海工作,我们都是外地人,总的月收入6500,想在上海按揭买房.想问问各位行家,09年的上海按揭买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很麻烦嘛?我准备买均价5500左右.90平米左右的2房.首付预计15万可以承受(包括所有要交的税).那09年上海买房还要交哪几种税?多少啊??.我准备是等额本金还款,可以吗?多少年合适??
请尽可能的回答详细些.谢谢啦.
问题解答:
地方政府网咨询
听说产权要70年之后还要付款
买房要谨慎啊、、、、、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房(否则为非普通住房):
1、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2、内环线以内套总价245万元/套、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98万元/套以下,
3、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上海房地产交易税费清单:
合同公证费
出售方:总房款×0.3%
购买方:总房款×0.3%
备注:由引发方承担
合同印花税
出售方:总房款×0.05%
购买方:总房款×0.05%
双方(暂免征收)
交易手续费
出售方: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购买方: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交易登记费
出售方:------
购买方:80元/套
备注: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抵押登记费
出售方:------
购买方:
a.商业及组合200元/套
b.纯公积金100元/套
配图费
出售方:-------
购买方:25元/张
权怔印花税
出售方:-------
购买方:5元/本
契税
出售方:-------
购买方:
a.普通住宅:总房款×1.5%
备注: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b.非普通住宅:总房款×3%
营业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
a.两年内:房款差额×5.55%
b.两年后:-------
2.非普通住宅:
a.两年内:总房款×5.55%
b.两年后:房款差额×5.55%
购买方:-------
备注:售后公房和动迁房首次转让可免征营业税(注:售后公房须有凭证,动迁房应该是唯一一套拿房的动迁房,须有证明
所得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
总房款×1% 或
利润×20%
2.非普通住宅:
总房款×2% 或
利润×20%
购买方:-------
备注:
1、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2、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先以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
3、经查询无法确认利润的按照普通住宅总房款的1%非普通住宅总房款的2%缴纳。
土地增值税
出售方:
1.普通住宅:征免
2.非普通住宅(暂免征收)
a.可以提供购房发票:
应纳税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的契税-本次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交易费) X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 X 速算扣除系数。
①
增值率 ≤ 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②50%< 增值率 ≤ 100%,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③ 100%< 增值率 ≤200%,
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④
增值率 >200%,
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b.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及契税单:
转让收入的0.5%
购买方:-------
备注:凡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任何一项的,且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①
个人因工作调动出售房屋(需提供调动双方单位出具的调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因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出售房屋(需提供新购入住房产权证)。
中介费
出售方:总房款×1%
购买方:总房款×1%
备注:或由一方支付2%
房屋贷款新政:
1、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2、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3、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4、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以上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