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酒店做了一年了,现在辞职了,但酒店一直没给我买过三金,请问我可以找酒店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05-06 01:30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问题解答:

既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签订的合同就是双方要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10条和82条,你入职第1个月满后算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你在职期间本来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38条第3款就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的,且可以根据46条第1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一个月补偿金(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追缴社保)。其相关法条如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不能怪人家啊~!那你入职的时候酒店有和你说买吗?那你有没有签合同呢`!最主要是你入职的时候有没有说过~!

应该是可以的。

这玩意你工作之初就应该提出来滴
现在都过去很长时间了他们怎么可能理你
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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