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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7 23:5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男方从出生到上学到当兵到参加工作和结婚生子(婚后男方及妻子孩子也在此房屋居住生活长达8年),一直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一起居住的房屋房产证是男方父亲的。请问:1、此房屋是否是男方及家庭的共同财产。2、依据“婚姻法”第42条和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男方现在提出与妇方离婚,女方离婚后属生活困难无住处,请问男方对女方在住房上能否有所帮扶。(男方双方没有其他房屋及共同财产)

问题解答:

可以,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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