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6 04: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有导游证,在一家旅行社A当临时导游,昨天带一个团(由旅行社B组的团),由于我自己的疏忽,造成游客的不满,旅行社A为了安抚游客并也旅行社B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请游客吃饭,但花的钱要我支付,这合理吗?我改怎么办?

问题解答:

首先单位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况且你的疏忽还谈不上损害。
你应该拒绝支付请客吃饭的钱。但现在我不清楚你与A旅行社是否签了合同,合同对于违约责任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有正式的合同,单位在你的工资中如果扣除请客的钱,你可以去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到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劳动局)反映,申请仲裁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可能公对公按法律来处理的。
关键在你,如果请客的费用不大,你付就付掉了,为了表现一个负责的态度,以便以后继续能在这个旅行社接团
如果费用很大,索性就以后不要在这里做了
但是,你要小心,一般几个旅行社之间都会互相通气的,你如果得罪一家,可能会有好几家都不能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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