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4-05-13 15:0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在09年4月17日早上我去公司正常上班,到公司后经理过来告诉我因与上海内业务及办公地点合并,青浦工场关闭。我与公司的合同签到2010年9月底,我在公司以工作了2年,我现在还在哺育期间,请问我能有什么补偿?

问题解答:

按照实际的工作年限补偿,你这种情况,如果公司没有解散,是不能辞退的

1.你还在女职工的三期内,公司是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2.如果公司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即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从你进公司的年限来计算.补偿标准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原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或者支付工资到哺乳期满,再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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