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如何补偿的咨询信

发布时间:2024-05-16 01:0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您好!
现就上海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一被拆迁人(户)的补偿签协事宜,提出咨询,请指教。
现宅基地使用证及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申请、审查审批表上记载的都是张明夫妇俩人的名字.张明夫妇在2005年年底前已先后去世.(1930年以前出生的老年人了)。
张明(夫妇)生前生有五个子女,名字分别为张老大、张老二、张老三、张老四、张老五,其中张老大、张老三、张老四、张老五与张明(夫妇)在同一镇的同一村各分别先后单独建房,并各自拥有一份基地使用证。
张老二自小上学后(上世纪50年代出生的),户口迁离农村,大学毕生后,一家三口一直在上海城市市区居住工作,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在2005年张明去年前,张老二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张明房屋内。
张老三(男)在张明(夫妇)去世前病故。张老三的妻子及儿子现均健在。
现在张明(夫妇)原房屋及张老大、张老三、张老四、张老五的房屋均遇到拆迁。今特提出几个咨询问题,请指教。
一: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张老二一家三口是否应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二:因张明(夫妇)的宅基地使用证上仅有张明(夫妇)俩人的名字,张明(夫妇)都已去世,这次动迁,张明(夫妇)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款和房屋评估价款,是否因作为财产继承来处理?
三:如在继承过程中,因张老三先于张明去世,张老三的妻子或其儿子是否拥有一份张明(夫妇)财产的继承权?
四:张明(夫妇)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款,应当由其哪个子女与动迁组签补偿协议及领取补偿款?
请解答,谢谢!
蒋先生
2009.4.19

问题解答:

产权人可以获得产权部分价值补偿
安置人口获得安置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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