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租赁房户主继承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6 13:50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网友好 如今碰到棘手问题,请教各位(代问):
我于上海某处有幢租赁房A(户口本上有我,四个孙子,共5人的名字)现由于我年岁已高,故想在有生之年安排A房户主之事,因此请教各位热心网友.

1. 此租赁房在我百年后,户主该如何继承?可有相关法律条款参照?
2. 我本人希望户主为第4个孙子(知青子女回沪),因为其父母是知青,比较苦,但又不能写遗嘱(怕以后引起家庭纠纷,生前也不能明立) 但第4个孙子是最早进A房,户口本上最早登记的,其余三个孙子是日后进的(非知青子女),请问 想将最小的4孙子立为户主,但不写遗嘱,生前不能明立,有什么方法?
多谢各位网友

问题解答:

楼上的回答是错误的,承租公房不存在继承权问题,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我要是你我就把房子卖了,没人分点钱,谁好过谁不好过,家庭和睦才最好,就一房,你偏心分给4孙子,那他就只能得个房子却可能要失去三个兄弟,或者就是召开家庭会议,说明你的想法,希望都能理解你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上面有5个人名字。不过,没关系,让我慢慢给你分析。

1.房子为你们5人共有。也就是说,你们5人各享有该房的五分之一。你去世后,你的子女,配偶,父母可以继承你对该房所占有的份额,也就是该房的五分之一。当然这是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 其他的五分之四还是归你那四个孙子,不属于你的遗产。
2.不想立遗嘱。那只能去房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把上面的名字改成你孙子一个人的。当然,我说的是产权证上。

我是学法律的,以上都是参照我国 继承法 和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来解答的,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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