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问题 上海的朋友帮个忙

发布时间:2024-05-21 12:20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爸在2年前在浦东机场物流部门工作受伤,已经鉴定为6级伤残(公司内部车辆所撞)。现在2年的休养时间快到了,公司最近谈了赔偿问题:由保险公司赔钱,公司补助一个月工资,不保留劳动关系(签的是3年的算上休养的这段时间差不多要到了),一切了段以后跟他们就没关系了(不按上海的劳动法来处理)。找公司沟通说只这样解决,说我爸爸是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但是跟他们签了合同的,我爸手里有合同复印件。应该怎么办,如果要起诉的话应该怎么起诉呢????
他是膝盖受伤 腿已经弯不了。半边身子有点向下倾斜了。 难道就不严重吗????????

问题解答:

首先,你父亲的6级伤残结果是不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的鉴定,还是司法鉴定?这个你要搞清楚

只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的鉴定,才能按劳动法的标准给赔偿

如果是做的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肯定认定了工伤的,就说明你父亲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当时就已经确认了,不存在现在又说没劳动关系的说法

如果没做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得按程序,先申报工伤,认定了工伤后再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不过你父亲是2年前受的伤,现在申报工伤已经过了时效了,不会受理你的,所以如果没做劳动能力鉴定你可能只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

如果当时是做的劳动能力鉴定,那你可以直接拿着你父亲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裁决该赔你父亲多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六级的赔偿标准是: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工伤赔偿是一次性赔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补得太少了

补的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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