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18 19:3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案例1
张先生一家计划去北京度假,就与某国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15天以后履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的夫人还向单位请了年休假。就在张先生一家积极准备之时,旅行社来电告知张先生,由于人数不够,旅行社决定取消这次旅行,旅行社将全额退还团款。张先生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认为张先生无理取闹。因为旅游合同已经赋予旅行社拥有合同的解除权。
张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本旅游团需有1O人以上签订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乙方(指旅行社)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5日通知到甲方(指旅游者),解除合同。乙方在解除合同后,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
旅行社解释说这次旅行社只组织了5位客人,没有达到预订的1O人,旅行社具备了和张先生等人解除合同关系的条件。旅行社在出团前7天就通知了旅游者,并没有违背上述合同条款,旅行社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只要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中,旅行社能否解除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2、试分析此类合同的缺陷。

问题解答:

按照现有的旅游局发的格式合同来说,这个可以解除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类合同的缺陷在于是固定的格式合同,应该有一些空白地方标注出,如果双方不认可,可以另外写出新的约定、

楼主是今年要考导游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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