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07 03:42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20名旅游者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6日游”,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预付了旅游费。按照约定,第一天晚上住宿于市区某宾馆,住宿标准为每二人一标准间,价格为每人每天100元。用餐标准为正餐每人30元。
实际旅游过程中,第一天晚上导游以市区宾馆已住满为由,将游客安排在某县招待所住宿,住宿条件很差,实际价格为每人每天50元。用餐标准也大打折扣,每顿正餐不仅饭菜质量差,而且数量不够,大人、孩子路上都喊饿得很,远远低于每人30元的用餐标准。
旅游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说:“住宿是导游操作安排的,应当找导游负责解决;饭菜质量差、数量少应由餐馆负责赔偿”。
旅游者要求导游予以解释,导游说:“旅行社按每人30元的标准拨给餐馆,质量差,数量少是餐馆的事,真的与旅行社没有关系。”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该不该赔偿?为什么?
(2)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有关责任者应向旅游者赔偿多少损失?

问题解答:

不管是谁的原因,游客是和旅行社签的合同,是旅行社作出的服务质量承诺,现在游客享受到的服务没有达到旅行社的承诺,旅行社应该予以赔偿。

至于导游、餐馆的问题,那是旅行社和他们的关系,与游客无关。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没有详细的、明确的规定,游客应与旅行社协商,若游客觉得协商结果不满意或者没有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