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外地客户来我公司调研,往返的机票可否列作公司的差旅费?
据我所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是当年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我公司的营业收入并不高,但机票等差旅费用却不少,这样一来,如果将这些机票列作业务招待费的话在税前并不能全额列支,所以,我想是否可以列作公司的差旅费?因差旅费是可以税前全额列支的。
但这样做,是否会有问题,税务机关是否会核查?
问题解答:
自己公司员工的出差费用才是差旅费,机票上有乘客名字,如果是火车票,汽车票之类的最保险,不记名的,入差旅费还算说得过去。你觉得税务会不会为了几千元的机票费用查你?涉及的税最多百元吧
理论上这种情况计差旅费不合法
应该做交际应酬费
应进业务招待费吧。
可以出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