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客人携带自驾车入住宾馆。保安人员曾提醒,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结果第二天上午,客人向饭店投诉,说放在车上驾驶座和后备车厢的二个提包相继被打开,放在里面的一万多元现金不见,向宾馆提出索赔。
客人索赔理由:因为停车场也是饭店提供的服务产品之一,不管宾馆是否收取停车费。只要宾馆提供这项服务,就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宾馆拒陪理由:1.客人入住时,宾馆保安已对客人提出过告戒,不存在赔偿理由。此案例敬请各位网又发表高见,谢谢!
问题解答:
1、宾客怎么证明自己的东西丢了,丢了多少。很难提出证据。
2、宾客和宾馆应当视为有保管合同,宾馆有保管义务,但是保管的标的是汽车。而汽车内的贵重物品,不再保管之列,也无法保管。
3、宾馆尽到告知义务,在保管过程中没有过错,而宾客没有听从劝告,处置自己的贵重物品没有做到谨慎小心,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所以宾馆应当不负责。
1.两者都要承担责任,宾馆承担20%,因为宾客在此宾馆消费已答成一种义务,有保管的义务,不管物品贵重不贵重,都已丢失,虽宾馆已尽到告之义务,但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所以要承担一小部份责任.
2.宾客要承担80%,因为宾馆告之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可宾客还是将"钱''这一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导致钱财丢失,负有主要责任.
作为宾馆已尽到告之义务,不应该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