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2 00:5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销售家具的营业员,2009年5月20日辞职的,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5月20日期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员工缴纳过任何保险包括社会综合保险,而且我向其索要5月份的工资称7月份再给。我个人没有证据在此公司工作过,但此展位所在的商场可以证明我在此公司工作过,我想知道在已辞职的情况下,能不能提出仲裁,而且没有签订合同能否索赔双倍工资呢
本人有在职期间每一次的销售记录,金额、客户联系方式可以算是证据吧?

问题解答:

展位所在的商场可以证明我在此公司工作过,
商场肯为你出证明么

商场肯为你证明的话找些证人写证词,另外工资卡工资单什么的应该也可以吧

如果你有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记录,应该就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了。

你可以要求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2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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