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发生工伤的赔付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26 08:1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参加了综合保险,鉴定为四级工伤,41周岁,请问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要给与什么赔付

问题解答:

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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