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未缴纳任何金,转正后按照法规再缴纳4金(我是上海户籍员工)。现在我要提前终止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归还未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现单位回复是这样的,社保可以帮你补缴,不过公积金是可交可不交的,没说一定要在试用期交,所以只能交社保。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问题解答:
的确,公积金不是强制的,但社保必须补齐。看来你的单位不算好,一般好的单位是会补交公积金的。
支持你离开单位,祝你找到更好的公司。
可以要求他一定要补缴,如果他还是不肯,按照现在新的劳动法,你可以到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想这样的案子,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切身体会。加油吧!很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