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高手:关于乡镇会计自写自批等不符合会计法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13 08:53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请问法律高手:会计甲(具备乡镇会计资格)在一乡镇任会计,在任职期间,村民A、B因暂无力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甲自写自批村民A、B欠村委20000元,后村因办学校,征用村民A、B田地,折扣金额20000元,甲又自写自批村委支付村民A、B 20000元,从会计账目看,村委与村民A、B间账务已清,类似问题在甲任职期间涉及金额30000元,均属于自写自批,甲没有从中获利,也无贪污受贿行为,对国家财产也没有造成损失。且在甲任职期间,因部分村民无力支付税收,甲自行先行垫付约29000元,票据也属于自写自批(部分票据有村委主任和镇农技站的领导签字)。2008年10月份,甲辞去该村会计职务,镇审计机关初次审核,发现自写自批金额约30000元,对村委欠甲的30000元也认可,但未开具审计报告,甲离职后没有再从事会计工作,外出务工。2009年5月,甲外出归家,村委和镇政府又对家再次审计,并通过镇党委决定,要求甲支付自写自批的30000元给村委,村委欠甲的29000元和此次甲支付村委的30000元(如果甲支付给村委的话)由村委偿还给甲,但该村已欠债110余万元,基本是无力偿还,甲不同意支付给村委自写自批地30000元。请问:针对此案,甲因违反会计法,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会受到什么处罚?对于涉及的30000元和29000元,如果提交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甲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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