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安装资质 。现在上海开具安装劳务发票,上海当地让缴1%的企业所得税。 问一下,这能算预缴的所得税吗?年底可抵我们公司的应缴所得税吗? 我认为不可以。但说不清理由。 请大家帮忙谢谢了!
我公司已开具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而且在上海已备案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上海当地才允许我们开劳务发票的。
我公司增值税企业 且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问题解答:
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由于你公司没有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被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定为账册不健全企业,所以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你公司外出经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无法抵缴你们公司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核定征收(账册不健全)和查账征收(账册健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征收方式来的。所以被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必须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期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等等。
以下内容为2009年4月24日国税总局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
[网友50362]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的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各地税务机关(有的地方是政府部门)对此的管理也是不尽相同。请问缪司长:施工企业到外地承建公路项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设分支机构、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该施工企业持其法人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该企业的所得税?如果征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执行?如果工程施工地是在该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同一省内其他市县的,该省又未出台总分机构纳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所得税由谁征收,如果征收是核定方式还是查账征收?
[缪慧频]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
1995-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七、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如果你们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就不可以抵,因为从你的描述上看,税务是按你的安装劳务收入的1%来核定企业所得税的.
我认为是可以回原地抵扣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