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仍未订立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24-05-17 14: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王某于去年9月应聘于我公司,试用期过后,公司行政部多次将劳动合同送达到王某手中,王某用各种理由搪塞,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突然发短消息给部门主管,说要索赔双倍工资。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一问题,行政部认真学习了劳动法,其中一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合同的,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在今年9月之后是否可视为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还需要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吗?

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你们应在第一次王某不愿意签合同的时候就跟他解除劳动关系了.现在这样的情况你们是很吃亏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如果拖到9月份是可视为与他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倍工资还是要付的,(我当他是08年9月1日入职的)从08年10月1日到09年8月31日期间支付双倍工资,共11个月,你还是现在付了吧.吵到仲裁你们是没胜算的,

这个条款,主要是规范企业主观不主动,拒绝和员工订立合同的行为;

其实从你刚才的描述来看,你们其实已经履行了必要行为和告知义务,不收这个条款的约束;但是最好要保留纸面证据,比如对方不予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等,对方不签字的话,可以让其他同事做证明的;属于自动放弃签约,你们不用支付一分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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