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我公司对你院2008株中法民一终字281、282、283号民事判决不服。主要是:经公开招标承建我项目的某建设公司违背《建筑合同》将工程转包给了三名民工,因工程款纠纷三名民工向县法院提出了诉讼、我公司上诉你院。
对判决不服原因:二级法院的判决皆是依据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我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多次向法院提出该报告严重失实,要求对中介公司作出的严重失实“工程造价鉴结算报告”请专业部门组织专家实事求是的重新提供鉴定结论。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这种新的证据必须是法院调查才具备法律效率,请法院为我公司调查取证,主张我公司权力!
问题解答:
wo shi shenme lingd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