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以办理上海居住证为特殊福利为由,要求我签带有违约金的协议(服务期24个月,没少一个月,赔偿公司一个月上海市最低工资)。但劳动法明确规定,违约金必须是公司为此付出成本的项目,并能出具发票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公司也并没有付出什么成本,但却要求我签这样的协议,是否违法?
请帮助解答,先谢了!
问题解答:
呵呵.我们公司更绝,要我写个协议,给我以上海最低收入来社保,否则不能办理,因为要给我们办理,公司要多交3500的税,请问何理吗?
我该如何争取?
违法到不至于,就是不合理
强制性的霸王条款,不合法!
签吧 此条违法 无效
不找麻烦 找个代理居住证的公司办理一样 登录我的百度空间可以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