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24-05-17 00: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有工伤待遇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吗?(本人工伤已经认定下来,伤残级别是10级)

问题解答:

当然可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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