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5-22 08: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妻子因病从2008年11月开始休假,至今未能康复,已超过六个月,她在公司已工作了12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她病假六个月内和六个月以后的工资如何计算?
她目前的工资是1050元,好象跟上海市最底工资标准有关系。
另外最多能休多长时间病假?

问题解答:

我国对于员工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问者工资获得了提高,那应该以8500元×70%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提问者病假仅六个月左右,其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可以发现,如果提问者工龄已有12年的,70%×100%=70%,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资计算基数中的计算方法。而提问者所在企业员工手册中所述病假工资按100%计发和八年以上工龄的病假工资比例又吻合。

  综合分析,企业应以1050×70%×100%的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至于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那要根据医院的诊断及病假证明为准,企业无权干涉。如果作假被企业查出来,后果也是很严重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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