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准驾不符合.无牌.该多少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1 02: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事故发2009年7月1日下午15;00.当时是这样的.我走的右道.到有一段路右道停三辆大货车.在前方没有车来的安全意识下.我打左转向灯借道行驶,刚刚借道完了。对方摩托车向右道行驶过来.我当时把车刹了下来.对方摩托车刹车都没有踩就撞到我的车上.导致对方右脚骨折,现在交警说;我没有在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例规定;第一项;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须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戚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反<中华人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例行为;第四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事故中.我.戚某的违法过错行为均对此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作用,但我的违法行为对此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戚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较小,事故认定;我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戚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觉得他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在道路上行驶,所以对于道路上应变能力不行.交警把我划了主要责任.他的次要责任. 我对这里面的不懂. 我就是想你们给我提点建议.
我当时是借道行驶,对方走内弯,我看到对方摩托车是在我的道上,我刹下了车,他自己撞到我的车上,接触点在左道。我的车在左道上里面还有二米,但是他的驾驶证是2007年4月23日的 也没有严申,也算不算无证啊,对方还在拉客,

问题解答:

戚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事实与事故的发生过错较轻作用较小,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是根据双方的过错作用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果楼主对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楼主所说应该是交警裁决书已经下来了。
裁决结果应该是你的主责,对方次责。
如有疑问可看以下说明。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原则:
(1)当事人没有没违法行为,不应负事故责任.
(2)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应负事故责任
(3)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负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量原则:
(1)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破坏了交通法规中各行其道和让行原则,在引发事故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即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最主要的、最直接的原因时,该当事人的责任大于对方当事人。
(2)违法行为在事故中只是促成因素,只起着被动的、或加重后果的作用,即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次要的、间接的因素时,该当事人的责任小于对方当事人。
3.责任分类
我国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
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规定: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你的提问太含糊,现在有几点问题,事故道路为双向几车道?有无标线区分?碰撞发生在道路几何中心<或中心线>那一侧.你车的碰撞部位?
从你提供的认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来看事故道路为没有实划标线的道路,如果你车在道路几何中心左侧发生事故,那本案交通警察部门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无号牌是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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