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所得税计算

发布时间:2024-05-16 06:31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根据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法定扣除数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税所得=取得的收入-免税的收入;
且根据2006财税10号文,个人单位公积金超过各12%,以及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9876)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的公积金规定基本公积金单位个人各7%,补充公积金最高各8%,这样就超过了标准,而且补充公积金没有缴费上限,超过9876的部分也要交税。。。
想问一下各位高手,如何理解这个文件,具体情况如何计算!!
在上海,如果员工工资为20000,养老金790.1,医疗保险197.6,失业金98.8,基本公积金691,补充公积金个人8%为1600,单位8%为1600,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谢谢关注!给与具体答案还会追加分数!!万分感谢!!
补充住房公积金好像以5%的比例免税,不应该都扣除吧

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符合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五险一金”-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0-790.1-197.6-98.8-691-2000)*20%-375=2869.5元

20000-养老金790.1-医疗保险197.6-失业金98.8-公积金691-公积金缴存上限19514*0.05(缴存上限的百分之五是免税,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要交税)-免税额3500。剩下的部分就是要交个税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符合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五险一金”-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0-790.1-197.6-98.8-691-2000)*20%-375=28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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