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司机,酒后私自驾公车外出,出了事故致一人重伤,单位负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1 05:1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们单位的司机,酒后私自驾公车外出,出了事故致一人重伤。在我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私自出车出事故,司机付全部责任。伤者的家属天天来单位闹事,请问我们单位是否需要负责任,负多大的责任。

问题解答:

你的问题,分两个层次.
一、在对外角度而言,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对外而言,虽然内部有约定,但单位作为雇主,应当也有义务,对雇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二、在内部关系上而言,单位有权向司机追偿。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描述来说,司机是有重大过失的,对单位因对第三方的赔偿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给予单位赔偿。
三、作为法定的法律关系,单位不能推卸对外的赔偿责任;而内部而言,单位享有法定的追偿权利。

制度要和法才有效,否则即使有制度政府部门也是不承认的。单位是机动车的所有者,依法对机动车负有使用和管理权,一旦出了事故,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就目前的这种情况而言,由于司机是酒后驾车,又是私自外出,故单位承担赔付的比例不会太大,具体问题可以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单位疏于管理,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单位先行赔付以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单位应该先代为偿还,然后再向司机追偿。单位不是赔偿的真正主体,只是替代责任。

单位不能以内部规章来对抗法律,单位应先对受害人先行赔付以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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