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自建房】房屋“附属设施”的概念 (北京)

发布时间:2024-05-11 01:51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请问自建(违章建筑)小浴房的“附属设施”包括不包括 上下水管道? 含不含地上、地下两部分?

是这样的 住在北京大杂院 邻居违章自建小浴房 占用我私房一面墙 被法院判拆除 判决书上写的是“拆除浴房及小门及其附属设施”

请问 这里的“附属设施”包含哪些?浴室的上下水管道算不算?“小门”除了门框没有什么附属设施,那么这个“附属设施”就应该指的是浴室的吧!

因为他家浴房污水 故意 排在我家墙基外 泡我主房,我理解这“附属设施”包含于是排水管道,应该一并拆除。请大家帮忙指点!谢谢!

问题解答:

1,其实呢,法院的判决有些画蛇添足了。

2,如果写明拆除浴房,那么当然包括主房和一切为浴房服务的附属设施

3,再明白一点,你应该要求法院给你执行到:“恢复原状”

4,不知道你起诉时是否请律师,恢复原状是一个标准的民法用语,你起诉时用了这个词的话就非常完美了。

1、附属设施应包括与浴室相关的所有设施,当然应包括浴室的上下水管道。

2、“小门除了门框没有什么附属设施,那么这个“附属设施”就应该指的是浴室的吧!”:
(1)不是,附属设施应是指浴室、小门的附属设施、不可能是指浴室,小门虽然只有门框,但一般情况下还可能有门、门框等附属设施。
(2)浴室是应拆除的主体,不可能成为小门的附属设施。

3、“我理解这“附属设施”包含于是排水管道,应该一并拆除”:只要上、下排水管道是为浴室服务、为浴室而设的,就属于浴室的附属设施,应在拆除范围之内。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判决书中的“附属设施”是指浴房及小门自身相关的给你造成妨碍的“附属设施”,上下水管道当然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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