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在上海工作(08年8月至09年6月),6月份,我辞职了,社保是交至6月。之后我在8月份找了另外一家在上海的单位,社保也是交的上海的,但需要试用期(3个月)后才能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比如交社保、办居住证等。我现在有2个问题:
1、09年7月到10月,这4个月的社保我不能交了,11月份我续交的话,和以前交的可以一起合并吗?还是重新开始计算?
2、我上一个单位在09年9月份给我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办理社保需要),办理后有效期应该是1年,也就是说09年9月份我的上海居住证就过期了,现在这个单位11月份与我签合同,才能为我办理居住证。在过期后,我自己能去办理居住证续办手续吗?还是得等到公司为我办理?公司办理的话,我有过期的居住证,办理手续是不是会简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