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乙应否列为本案原告?[华.律.网律师求助探讨]

发布时间:2024-05-14 02:05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唐甲在外打工,不幸身亡,唐甲上有老母吴甲、弟弟唐乙,本人未婚配,无配偶子女,唐乙系先天智残人,无劳动能力,为唐甲生前所供养。现吴甲、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向雇主提出索赔。

代理律师将吴甲、唐乙列为共同原告,在唐乙下列明吴甲为其监护人,提起诉讼。律师另提供了唐乙的残疾证(民政部门颁发),体检证明(医院)、村委会证明及户籍证明。证明唐乙的身份情况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开庭之前,承办法官提出律师错列唐乙为原告,律师代理签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无效,决定撤销开庭,动员原告代理律师撤诉。

承办法官的理由:唐乙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吴甲生存的情况下,唐乙无权起诉;唐乙的要求雇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可以由吴甲一并提出。唐乙既然属残障人士,应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行为无效;如唐乙由吴甲代为委托律师,则应事先确定吴甲与唐乙的监护关系成立,应先通过当地法院确认监护关系,吴甲才能代理唐乙聘请律师。因唐乙的开庭传票现系由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签收,不能视为唐乙是否收到传票,不能判定其属于委托代理人到庭或属于缺席,故此种情况下开庭违法,不能开庭。原告代理人必须撤诉。然后再以吴甲代理人身份代理起诉。

承办法官的意见是否正确?请同仁探讨:

问题解答:

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首先唐乙的监护人应当是吴甲,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唐甲是第四顺序的监护人,而前一顺序当中有吴甲的存在,虽然唐乙由唐甲供养,但不存在监护和继承的关系,所以我认为,应当只由吴甲作为原告,由吴甲提出诉讼请求。

作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虽然唐乙的委托无效,但是,吴甲的委托是有效的。

要求律师撤诉,个人认为这点不对,既然由于唐乙的原因其委托律师无效,传票不能确定是否收到,那么律师也没有权利代表唐乙撤诉。随之而来的裁定如何送达?如果强调吴甲的监护人的身份,那么传票的问题以及委托律师的问题也都解决了,为何还要撤诉?

本人认为,此案中,法院应当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驳回起诉,而不是让律师撤诉。

不同意法官的观点

唐甲死亡,对担任唐乙的监护人没有争议,无需法院确认,向法院提交身份关系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吴甲作为唐乙的监护人,有权力代表唐乙提起诉讼

唐乙的委托无效,吴甲的委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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