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上班途中自驾两轮摔伤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4-05-21 21: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我的一位朋友,今晨自驾两车上班,途中与一大货车错车时,因路滑及路面石子等原因而摔伤,不能坚持上班。学校领导打电话说:耽搁一天扣20元工资。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学校领导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他仅仅是依据学校制定的出勤管理制度)

问题解答: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你朋友的这个情况确实是不属于工伤的。根据此法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这个法条你自己就可以看出来,这个朋友是不符合任何一条的。另外,要提醒你,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损害是有很大的确定性的,必须要求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认定。你的朋友这种情况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仅仅是路面湿滑加上自己不小心而造=的伤害,无法认定工伤。

  (当然,这里要补充一下:如果摔倒是因为货车的原因,而且当时有报警并可以拿到交警部门的认定书的,则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2、上面一些网友说认定工伤需要24小时内,还有说上下班不重的伤害不是工伤,都是有欠商榷的。事实上,工伤认定期限是一年,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损害仍然可以是工伤。说有可能取消这个规定,那仅仅是征求意见稿,现在仍然施行原版。

  3、你的这个朋友的单位有权根据自己的规章对于旷工的员工进行一定的惩罚。但是,如果矿工不是因为自己的主观故意,而是有特殊情况,如你朋友这种,单位就不可以进行惩罚了。你朋友可以要求单位返还扣掉的工资,否则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仅仅为20元钱,是否值得就要看你朋友的选择了。

  4、另外,如果你朋友摔倒是因为路面施工等原因,你可以对施工方或者道路的管理方要求侵权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对事情没有确定性,很难认定工伤,路滑及路面石子等原因自己应该更小心点,学校还可以说是你朋友自己架车技术不好,[你说的今晨自驾两车上班 是两轮的摩托吗]
你朋友受伤属实,单位不应该扣钱没依据,
学校制定的出勤管理制度,总不能规定受伤了,生病了等不能工作的情况还扣钱吧,[当然还的看是用什么名义扣的钱,如果是奖金之类的就不好说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才可以认定工伤。
所以,在上班途中自驾两轮摔伤的,该事故应由个人负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是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上所述应属工伤!学校说法显然无依据!

你的现象比较特殊,属于擦边球情况。根据国家工商保险条例中工伤判定说明(六),在职工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列为工伤。所以你的情况是擦边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去争取下,如果想进一步研究此条例,且找不到的情况,可以发信息给我,我把条例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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