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原签名3倍工资改为2倍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5-14 21:33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因为今年双节,公司又要赶货,很急,想着4号和5号上班,6号放假。不利于员工回家,所以考虑连放4天假。5号和6号上班。现员工自愿签名同意。6号3倍加班费为2倍加班费,连放四天假期。这样做是否有效?

问题解答:

具体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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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的三倍加班费是法定的,员工签字同意也无效。就算一时同意,他们也可以在今后随时追回。

6号的加班费其实是最低150%,而非300%。

很多人都弄错了,今年国庆和中秋赶在一起,其实法定的假日只有4天,即1~4号,另外四天是前后两个周末的四天休息日,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休息日加班可获得不低于基本工资150%的补偿。

所以,这个签字有效。

这是法定的,自愿也无效

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故员工签字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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