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女朋友去旅游,住在一起,派出所检查,说我们非法同居,还要罚款,我们的行为违法么?

发布时间:2024-05-09 17:54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帮帮忙啊!
我觉得冤死了
什么叫非法同居?????

问题解答:

我国《刑法》没有非法同居罪。非法同居仅仅是指同居行为因为不符合《婚姻法》等相关条例,其同居行为产生后果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说怀孕产子,那么就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罚,又比如分手,无法提出财产分割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派出所,无权罚款。婚前同居现在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尚无相关法规出台,你可以去检察院举报其滥用职权。

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在广义上泛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狭义上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这不奇怪啊...早就实行这个政策了

就算非法同居也不违法呀。
拿着罚款单提起行政诉讼,告公安局去。

你这本来就是非法同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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