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本人是深圳平湖华丽城酒店房务部的一名领班,因8月份房务部丢失17寸创维液晶电视一台(去年进价为2850元),8月评星时期被发现此事后,部门内一直没能查出原因。最终部门领导仅以该物品放在本人所管辖范围(2601房)没有及时发现为由,要求本人个人赔偿30%的金额,本人也深知自己有监管责任,但对部门内没有任何准绳依据的处理结果表示无法理解。
本人质疑以下几点:
(1)17寸液晶电视不是可以随身携带的小物品,能够提出酒店而未被发现,安全系统是否很不完善,保安是否也有相关责任?
(2)事情发生之前曾有领班在会议上提及拥有2601钥匙人员太多,贵重物品放2601不太安全,会议上部门经理、主管等领导都在,但没有做出相应防范措施或跟踪此事。
(3)部门领导最初曾要求本人赔偿50%,其他领导合计赔偿50%,本人未同意。经过一个多月以来的几次协商,部门领导在10月9日的会议上表示,“正式通知”本人必须赔偿30%,部门经理代表管理层赔偿70%的领导责任,其他人员不用再负责任,但可以自愿的方式为部门经理分担部分责任。就算平均下来每人要承担的也只是14%. 而有一位已经离职的领班赔偿200元,部门领导现在对此避开不谈。
请问大家,部门领导此种处理到底是否得当呢?
非常感谢!!!
我想知道在什么法律的哪一条有相关规定吗
问题解答:
企业的财产被盗,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应该由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员工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可对员工罚款,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实发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3-01/24/content_699030.htm
楼上的说法不对.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管理者既然让赔那么没什么好说的了.现在赔偿的金额应以每月工资的20%计算.直至扣到2850无X30%=855 扣除八百五十五之后正常发工资.而不是不能赔超过2850元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