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不批,自离会没了2个月的工资,有没什么法律途径?

发布时间:2024-09-29 08:19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在这公司2个月多点,还在试用期,部门主管不肯加薪,同意辞职,但交上离职单,第二天却在垃圾篓里发现(撕了),问他为什么,他说看不顺眼。我再交一张,第二天又是在垃圾篓里发现。这样的人都有!!!
如果自离,两个月的工资就会没了,如果等他批,不知道猴年马月,薪资又不肯给我加,明明同意了却又做出这样的举动。
我想咨询大家,有没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帮助???

问题解答:

很简单
你提交一个书面的辞职申请给公司,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即可,也就是说三天后,无论公司同意与否,都得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包括没有发给你的工资。
公司给你签合同没? 如果没签合同的话,你还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从你第二个月的工资开始)。
看你公司的情况,公司不会很痛快的给你签字同意你离职的,所以,你直接去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就可以了,不过仲裁需要证据,也就是说,你提前三天交的那个辞职要有人证明,或者你录段音,证明领导的确拿到这份辞职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只要是你交给他三天后,他都得给你办理手续)

1、解除劳动合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则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2、其实只要理由正确,辞职通知短短几句话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辞职报告,因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须确保送达,也就是说要单位签收或挂号信送达。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这不但合法合规,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他找不着你的叉,一般单位在这些问题上都会出错的。事实上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就是违法的。
4、所以你的辞职通知可以这样写: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现提出辞职。并请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是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给了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人员,不致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整个生产、经营,不致遭受损失。所以,递了辞职报告30日后用人单位不批也自动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您可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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