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公司,马上要续签合同,但合同上写着如果辞职,将竞业一年。未写支付补偿金,那么这样的条款有效么

发布时间:2024-05-14 13:06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虽然合同上没有写支付补偿金,但辞职的时候公司付补偿金的话,那这算有效么?

问题解答:

只要到时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每月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那么合同条款就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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